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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发布时间:2014-01-17 16:18来源:海湾消防报警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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