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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发布时间:2014-01-17 16:21来源:海湾消防报警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
--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
--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