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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发布时间:2014-01-17 16:30来源:海湾消防报警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807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为强制性--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807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为强制性--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